第133章 勃勃生机、万物竞发的境界(2 / 2)
同林默的观点,首先,我先驳回他论证江泽夫妇,陈国栋夫妇故意杀人的论点。”
“林默律师论述罪名的核心是,两家夫妇教唆鼓动两个孩子紫砂。
在林默律师的论述中,他非常无耻的把‘紫砂’换成了‘我杀我自己’,将语句复杂化,企图利用杀字忽悠众人。
而大家要注意,‘我杀我自己’和‘紫砂’就是一个意思。
所以两家父母在林默眼里所犯下的罪名实际上是教唆自杀。
但是,先不论教唆自杀这个罪名在刑法里有没有,就教唆自杀这个罪名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自杀本就不是犯罪。
更别说林默律师利用几个聊天记录就单方面评判出了双方父母是教唆自己的孩子自杀。
从双方父母的口气中我们就能够得出,他们并没有直接教唆孩子去自杀,而是孩子在孩子表达出累的意愿后,进行的一种语言压力。
他们本意上并没有让自己的孩子真正去自杀,说出这句话的内涵更多的是一句“气话”。
就比如大家说的“我草拟吗”,难道你真的会去艹别人的马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而且,孩子们出事之后,两家的父母也是竭尽全力的进行营救,时刻守在抢救室前。
这样的行为就表现出,双方的父母从本意上就不认同两个孩子的做法。
我们不能以口头的语言去判定,而是要以人的本意出发进行判定。
所以我认为,江书萱和陈安民的父母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甚至不构成教唆自杀罪。
并且,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解释教唆自杀罪名,只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
黄坚成说完,轻松一笑。
反驳教唆自杀非常的简单,他只是在心流状态中想了相当于半个小时的时间就想清楚了,接下来的非法拘禁才是最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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