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174章 监控之下的秘密,依旧是秘密(2 / 2)

加入书签

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于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

按照我们惯常对于秘密窃取的理解,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通解只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解,却未必是唯一解,法院认为刑法里的秘密窃取,不在于窃取时的场所,而在于行为人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所有人的意志。

秘密窃取行为虽然通常表现为秘密的,但并不局限于客观上的秘密窃取。

许家先的行为排除了银行对十七余万的财物支配,建立完成了新的支配关系,其手段是利用了银行系统出现错误的漏洞,属于秘密窃取。

这样的说理方法,放在学校,放在法学期刊上,都很常见,但是放在判决书里,确实不太像是法院的手笔。”

陈光明深表赞同,这方面他最有发言权,感受也最为直观。

对于秘密窃取这四个字的解释,显然出自那几位法学专家之手。

虽然跟以往的司法习惯有些不一样,甚至有些简短,但逻辑紧密,直扣重点。

不得不说,有些专家,确实是专家。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