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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这玩意都二十年了,还没过期呢(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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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这玩意都二十年了,还没过期呢?

“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意见?”

几方相对沉默了一会儿,最终还是法官率先开口。

“公诉人还是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案涉卡套列为司法解释第三款的淫秽物品前,应当根据卡套背面印有色情图案这一特点,将其认定为‘画片’,以‘张’为单位进行计量。”

费一凡似乎也没有什么新的观点,只是把之前的重点重复了一遍。

“嗯好,那辩护人这边?”

付中超心里叹了口气,知道今天的庭审结束后,这个问题怕是得讨论好久。

“辩护人想从立案原意的角度出发,再对案涉卡套分类的解释做一些补充。”

“可以。”

付中超表示同意,他现在巴不得控辩双方都多说一点,这样他们在做判断的时候也有更多参考的方向。

“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现有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淫秽物品做出了不同的分类,并划定了不同的数量范围来为入罪提供标准。

那么司法解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呢?

这种分类肯定是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淫秽物品,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在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时候,受限于文字的模糊性,总会遇到一些解释和理解上的分歧,那么这时候该如何进行解释和理解呢?

既然站在法庭之上,在这里做出的每一个判断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利益,我想我们应当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治理的角度,去理解立法者当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的考量。

同时也要综合社会习惯、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整体谨慎的评估。”

任真看向公诉席上没什么表情的费一凡:“虽然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有着打击犯罪的天职,但是如果为了让当事人入罪,而不去考虑案件是否可能本身就不构成犯罪,有可能会出现视角片面的情况。

司法解释之所以对书籍、画册、扑克、录像带等等这些东西做出分类,肯定是考虑到这些东西在社会上流通之后,所产生的危害性是各不相同的。

即使如此,我们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和立法的概括性问题。

我们今天讨论的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出台于2014年,听上去似乎不算太遥远,但是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该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超过二十年都没有修改。”

哦?

是这样吗?

听到这里,不仅是公诉人,就连审判席上几位年纪不小的法官,心里也下意识的蹦出这个问题。

其实这也难怪,法律是一直处于变更和进化中的,能够把现行的相关法律牢记于心已是不易,谁会把精力花费在已经废止的法律上?

更不要说去探究现行法律的前世今生了。

“2014年的司法解释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相关内容,原原本本的沿袭了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作为我们今天讨论重心的入罪标准,甚至是量刑依据,是以二十多年前的社会环境和认知为背景起草的,当时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预料到会有卡套、妹套这样的新事物产生,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在本案中最鲜明的体现。

当然,即使这些规定年代有些久了,在它们修改之前我们还是要依法适用。

但是在它们无法涵盖新生事物的时候,辩护人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使用习惯和交易惯例,同时对照司法解释中已有的相关物品,将案涉卡套扩大解释为扑克牌。”

任真竖起两根手指:“并且在公诉人与辩护人提出不同的观点时,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案涉物品做出解释。”

再次落座,任真知道今天的任务基本算是结束了。

公诉人指控的地方已经一一给出回应,现在就看法官会如何进行认定了。

“被告人刘谦礼,接下来由你来进行最后陈述。”

付中超抓了抓本就不多的头发,感觉这个案子会再次加剧他的秃头程度。

“尊敬的各,各位法官好,我叫刘谦礼。”

已经很久没有说话,再次开口,刘谦礼的声音又有些颤颤巍巍,一开口又是熟悉的自我介绍。

“我开这个网店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刚好自己也喜欢这方面,但我真不知道卖这些东西是犯法的。

说实话,可能是我年纪比较小,也可能是我接触这方面比较多,虽然这些妹套上的图案有些暴露,但是我觉得又没有裸露什么隐私部位,就没往什么淫秽物品这方面想。

我要是知道法律不允许这个,就是打死我也不会卖这个东西啊!”

听到这里,付中超倒是暗暗点头。

虽然在他的视角看来,这些什么妹套妥妥的淫秽物品,绝对跑不了,但是刘谦礼说的也有些道理,见多了形形色色,这点换位思考的能力还是有的。

“我不知道我的行为是不是犯罪,希望法官们能念在我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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